

與歐洲許多國家一樣,美國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發展起步也比較早,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自身的不足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是在建筑垃圾資源化的法律法規方面形成了體系化。1965 年出臺的《美國固體廢棄物處理法》,歷經 1976年、1980 年、1984 年、1988 年和 1996 年共 5 次大的修改與完善,構筑了涵蓋資源再生、循環標準、信息公開與披露、經濟政策鼓勵、使用優先以及公民訴訟等內容在內的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的相關法律制度。

1980 年頒布的《好的基金法》在第 3 節中規定了建筑垃圾必須要被回收利用,對于違法規定將建筑垃圾隨意堆放的建設施工企業,無論其是否已經污染了場地的土壤、水源,或其污染行為是否在合法規定范圍之內,均需要承擔建筑垃圾污染場地的責任。基金法還規定凡是產生工業廢棄物的企業,不能隨意傾倒這些廢棄物,而是要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置。在這些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的綜合作用下,建筑垃圾運輸準入制度、建筑垃圾處理行政許可制度等一系列處理建筑垃圾的法律制度逐漸形成。
除了聯邦政府以外,美國有近一半以上的州政府在建筑垃圾資源化方面出臺了法規。許多州政府對于入駐當地的資源再生循環利用企業不但提供小額商業貸款保障,而且還減免企業的財產稅和所得稅等稅負,在經濟利益層面予以鼓勵刺激。而在對于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銷路上,近乎所有的州政府均通過實施政府采購的優先政策吸納那些資源化產品。

像美國的康涅狄格州,在稅收上對那些主動采用再生材料的公司或個人予以比較大的優惠,規定那些從事生產再生資源的企業不僅能夠獲得優惠的小額商業貸款,而且還能被減免部分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和財產稅。1989 年,加州頒布了《綜合廢棄物管理法令》,要求加州的城市廢棄物必須經過循環處理的方式對其進行利用,違反規定達不到處理 50%廢棄物的城市要向州政府每天繳納 10000 美元的巨額罰款,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在執法層面,美國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主要由環保局負責,相比于單單依靠政府的強力監管為主要手段的模式,美國環保局傾向于積極引發企業和社會民眾的參與熱情,以各類公益活動和知識競賽等方式向他們宣傳建筑垃圾資源化的相關知識,引導企業和民眾參與到建筑垃圾資源化中,增強其思想認知上的認同感,呼吁民眾對于企業建設施工行為和政府監管部門執法行為進行廣泛的監督。在公眾廣泛參與到美國建筑垃圾資源化進程的同時,政府對于那些違反法律規定忽視甚至是阻礙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的企業予以嚴厲的經濟處罰,而對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得當的企業予以稅負的減免和適當的補貼,正是在這有獎有懲的措施下,美國各地的建筑垃圾資源化效率十分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