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6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出于對城市市容市貌以及道路環境衛生的有效管理,規定了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要求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渣土必須要按時清運,暫未被清運的渣土要做好覆蓋措施。
1995年頒布,歷經2004年、2013年、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工程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工程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其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了工程施工單位若不及時清運固體廢物和不對固體廢物進行利用的法律責任。
2004年1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面向社會頒布,該目錄是由包括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以及財政部等在內的多部門聯合協調制定,規定了企業的哪些資源化利用項目可以享受到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充分體現了國家大力鼓勵資源化利用的政策導向。在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建筑垃圾被歸為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這一范圍內。
2005年6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在規定中明確了我國建筑垃圾處置原則、管理范圍和管理部門,對建筑垃圾的清除、運輸以及處置費用的收取也進行了簡單的規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相對人違反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涉及。總的來說,該規定大大地促進了我國建筑垃圾的依法管理,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規范進行參考。
2009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開始實行。該法在第三章規定了“再利用和資源化”,第四章規定了配套的“激勵措施”,第五章則規定了“法律責任”。具體到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主要規定了建設單位要對產生的建筑垃圾予以綜合利用,不具有利用條件的單位必須將建筑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廢物處置企業進行處理,各地應建立起垃圾排放收費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將收取的費用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在政府采購政策上要傾向于購買符合循環經濟的產品與服務。
2013年1月,《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印發,該行動方案是由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兩部門根據我國綠色建筑發展實際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聯合制定的,方案指出要大力提高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明確建筑垃圾各方的處理責任,加強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節的對接,堅持分類處理和集中利用結合的方式,重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處理設備的研發與提高,編制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