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垃圾被定義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建筑垃圾的組成成分很復雜,不同時代、不同結構類型的建筑物所產生的垃圾各種成分的含量亦不相同。隨著建筑標準的提高,以框架結構為主的建筑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磚混結構,碎磚砌塊等廢料有所減少,而混凝土、砂漿、鋼材等大幅增加,成為建筑垃圾的主要來源。伴隨著新科技及新材料的廣泛推廣與應用,垃圾數量和種類也不斷增多,增加了收集與處理的難度。

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屬危害程度較小的類型,只要合理利用就不會產生二次污染。從垃圾產生的空間而言,建筑項目具有固定場地,產生的垃圾較為集中;從建筑項目生命周期看,項目開工到竣工完成是排放垃圾的主要時間,且建筑物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隨著時間推移,建筑物最終都會變成建筑垃圾。在回收處理方面,相較生活垃圾產生的不確定性、隨時性及種類難以區分等問題,建筑垃圾收集處理的難度較小,并且伴隨垃圾處理技術的進步,很多建筑垃圾都可以轉化為可用資源,帶來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然而,建筑垃圾對土質、水質、大氣等具有持久的危害性,建筑垃圾如果不經過任何處理直接運往堆放場或填埋場,一般需要數十年才能趨于穩定.因而,在充分認識建筑垃圾特性的基礎上,相關主體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綜合管理顯得尤為關鍵。
近年來,廢棄混凝土塊被用來生產再生混凝土骨料,廢棄的屋面瀝青成為了道路的鋪筑材料等,建筑垃圾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環保的再生資源,不僅節約資源,還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是建筑材料市場的發展趨勢。發達國家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視為實現經濟環境平衡發展的重要目標.將建筑垃圾處理的全過程分為“產生、清運、中間處理、回收再利用”四個階段,以法律規制為保障進行建筑垃圾的綜合管理.建筑垃圾資源化和再生利用的管理環節涉及政府、建設單位、垃圾處置企業。
國外在法規規制、政府監管、施工管理及回收利用技術方面,對建筑垃圾進行了嚴格的管理,日本更是將其貫穿始終,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資源化利用體系。縱觀各國,廢物資源的循環再生利用和綜合治理水平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