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建筑垃圾處理法律規制的目的主要是為防治建筑垃圾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豆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比建筑垃圾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督ㄖā返谒氖粭l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有義務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固體廢物等對環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目的也是預防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好的條的立法目的表明該規章意在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從現行建筑垃圾處理法律規制的目的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制的重點仍是防治建筑垃圾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這固然是建筑垃圾處理的關注之所在,但建筑垃圾處理是包括產生、收集、分類、再利用及最終處置的系統工程,法律規制不能僅局限于預防環境污染之一環,未延伸至建筑垃圾處理的全過程,無法達到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節約的目的。
現行建筑垃圾處理的義務主要由工程施工單位承抵《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為建筑垃圾清運、處置的義務主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雖未明確承擔建筑垃圾處理的主體,但從第十六條的規定內容來看,義務主體應為施工單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規范了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規范對象進一步擴大。根據建筑垃圾處理不同過程,承擔建筑垃圾處理的義務主體分別為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裝飾裝修房屋的居民等!堆h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從上述法律設定的義務主體來看,建筑垃圾處理的義務主要由工程施工單位承擔,這符合“污染者依法負責”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物,工程施工單位應負有法定的義務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環境和進行循環利用。不過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義務主體設定為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建設單位通過發包將建設項目交由施工單位完成,竣工后才由建設單位使用,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根本無法控制建筑垃圾的處理,其承擔義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值得商榷。
現行建筑垃圾處理法律規制主要是運用行政處罰的方式《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于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F行法律責任主要賦加于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者,法律責任形式較為單一,懲罰力度偏小,違法者違法成本低,導致施工單位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現象嚴重。同時在法律后果上缺乏激勵性,不利于促進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
現行法律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城市筑垃圾管理工作!冻鞘薪ㄖ芾硪幎ā返谌龡l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實踐中,與建筑垃圾處理相關的行政機關還涉及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衛生、工商、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協調不同部門的職責,現行法律需要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執法部門推誘責任,爭奪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