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建筑垃圾的管理,發達地區或國家采取的都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戰略”,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采用科學手段,使之產生再生資源的功能,其在管理上的許多方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香港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對策
1999 年,香港建筑行業每天要產生大約3 萬7 千t 的建筑垃圾,且還在迅速上升。專家預測,如果照此下去,到2015 年之前香港的垃圾堆填區將被耗盡。為此,香港政府首先對建筑垃圾設立了以下管理目標: (1) 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2) 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和循環再造的成效; (3) 減少堆填區的建筑垃圾接收量。采取的主要措施為: (1) 推行堆填區收費計劃; (2) 鼓勵把混雜的建筑垃圾分類; (3) 鼓勵把建筑垃圾回收再用; (4) 改善設計和建筑管理,避免產生建筑垃圾,盡可能減少這類廢物。
此外,香港政府通過立法管制廢物《, 廢物處置條例》是管制廢物的法例,監管范圍包括廢物的收集、處置及廢物進出口。針對工人減廢意識薄弱,為此香港政府于1998 年制定了“廢物減少綱要計劃”,于1999 年2 月成立減少廢物委員會,專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理。
日本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對策
日本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從1974年起在建筑協會中設立了“建筑廢棄物再利用委員會”,在197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1991 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
日本對建筑垃圾的指導方針是: (1) 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 (2) 建筑垃圾要盡可能的重新利用; (3) 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適當予以處理。東京在1988 年對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已達到了56 %。目前在住宅小區的改造過程中,已能實現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經濟效果顯著。
美國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對策
美國是較早提出環境標志的國家。美國政府制定的《好的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鼓勵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而對建筑垃圾的填埋處理收費較高。美國在混凝土路面的再生利用方面成績斐然,1984 年至1985 年間,僅8 個州就拆除和再生混凝土路面160 英里。近幾年來,聯邦和各州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了各種利用廢料生產建材的計劃。同時,美國還注重激發人們對廢料利用的意識。
歐洲各國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對策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環境標志的國家。德國的每個地區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綜合工廠,僅在柏林就建有20 多個。德國鋼筋委員會1998 年8 月提出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應用指南”。
法國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磚塊生產出了磚石混凝土砌塊,符合與磚石混凝土材料有關的NB2NB21. 001 (1988) 標準。英國已開發了專門用來回收濕潤砂漿和混凝土的沖洗機器。
北歐各國如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于1989 年實施了統一的北歐環境標志。
